青岛企业打假维权-
二简答
法院采信的相关证据举例:
1. 视频或照片,证明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在同业公司办公场所多次出入、长时间停留。
2. 员工在同业公司有独立办公桌。
3. 员工离职原公司,入职同业公司后,同业公司营业范围变更成与原公司相关。
4. 穿着同业公司服装向客户提供服务,由同业公司支付出差住宿费用,没有其他合理理由。
5. 由同业公司的关联公司或者人力公司交社保,交社保的公司与员工过往任职经历不符合。
6. 向同业公司地址寄给义务人的快递单妥投记录。只有快递单作为证据不支持,例如(2021)粤0105民初5192号。
7. 相关录音等
备注:
(1) 以上证据相互支撑成为证据链。只有单一一种情况,且员工能够提供合理解释理由,或者证据不被对方认可不被采纳的情形下,法院较难认定离职员工确实在同业公司工作。
(2) 经过公证的视频、照片材料等法院采信可能性会稍高。
(3) 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合法的调查咨询机构获取视频、照片,且有案例中法院支持相关咨询费用由被告支出。【例,(2020)粤06民终1486、1487号】
三相关案例
(一)法院认定违反了竞业限制的案例
1.吴远兴、广东美的厨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8)粤06民终4578、4579号
裁判日期:2018.12.03
二、关于吴远兴是否存在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行为的问题。首先,吴远兴主张美的厨房公司提交的证据采用伪造和非法取证方式取得,应予排除。对此,第一,根据美的厨房公司提交的调查服务合同、企业基本信息查询显示,美的厨房公司委托青岛新诤信公司调查吴远兴是否存在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行为,因青岛新诤信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信息咨询等,故青岛新诤信公司对吴远兴和兴邦烤箱公司进行调查并汇总其调查信息交付给委托人美的厨房公司的行为未超过其经营范围,故原审采信青岛新诤信公司调查所获取的证据,并无不当。第二,美的厨房公司提交的照片、视频是由青岛新诤信公司调查所获取,如前所述,青岛新诤信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企业管理咨询,其根据美的厨房公司的要求进行调查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也未侵害吴远兴和兴邦烤箱公司的合法权益,故原审采信上述证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第三,美的厨房公司提交的EMS快递单、邮件寄递事宜申明、邮件查询记录显示,2016年6月13日及2016年7月20日寄出的快递已由邮政部门盖章确认已经妥投,且邮寄到企业的邮件由企业收发人员代收也符合日常生活经验,现吴远兴以快递邮件单上的签名系假冒为由主张美的厨房公司提交的EMS快递单伪造,但对此其并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吴远兴的主张不予采纳。第四,美的厨房公司提交的2016年4月8日录音及录音文字整理,吴远兴上诉认为该录音可证明其未入职兴邦烤箱公司,且该录音中的谈话未提及其有竞业限制义务。根据吴远兴的上述陈述,吴远兴并未否认该录音的真实性。第五,美的厨房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内容是青岛新诤信公司调查吴远兴是否存在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行为,并对青岛新诤信公司调查的内容进行公证,并未涉及或侵害吴远兴的合法权益,故原审采信该公证书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吴远兴主张美的厨房公司提交的证据采用伪造和非法取证方式取得应予排除,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美的厨房公司在诉讼中提交的照片、兴邦烤箱公司工商登记基本信息、EMS快递单、邮件寄递事宜申明、邮件查询记录、录音、视频、公证书、仲裁庭审笔录等证据可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吴远兴确有在兴邦烤箱公司的经营场所工作的情形。其次,吴远兴主张其离职后进入中创惠和科技公司工作,因兴邦烤箱公司的消防工程由中创惠和科技公司承接而在兴邦烤箱公司从事中创惠和科技公司安排的工作;而美的厨房公司则主张吴远兴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在兴邦烤箱公司工作。故应审查吴远兴是基于何种原因在兴邦烤箱公司的经营场所工作。第一,如果吴远兴确实在中创惠和科技公司工作,按照常理应有吴远兴在中创惠和科技公司工作过程中形成的相关工作文件或工作记录等证据,但吴远兴对此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其仅向法院提交了劳动合同、青岛市职工社会保险参保证明,而上述证据仅能证明中创惠和科技公司自2016年3月开始为吴远兴购买社会保险,并不能证明其与中创惠和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实际履行了劳动合同。第二,吴远兴在仲裁阶段陈述其代表中创惠和科技公司到兴邦烤箱公司进行业务走访,而美的厨房公司按兴邦烤箱公司的经营地址向吴远兴邮寄的快递被签收,若吴远兴只是受中创惠和科技公司安排到兴邦烤箱公司进行业务走访,正常情况下不可能在兴邦烤箱公司收取邮件。结合美的厨房公司提交的照片、视频显示,吴远兴多次固定在上午8点左右进入兴邦烤箱公司的经营场所,在下午18点左右离开兴邦烤箱公司的经营场所,吴远兴实际与兴邦烤箱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可能性更高。第三,吴远兴作为一名曾在美的厨房公司任职,年薪为488800元并拥有微波炉技术的高级技术人员,从佛山市顺德区辞去高薪工作而到青岛从事与其之前工作内容完全不同的消防工作,亦有违常理。最后,吴远兴直到二审诉讼期间也未能举证证明中创惠和科技公司与兴邦烤箱公司之间存在业务往来。吴远兴主张其与兴邦烤箱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又在工作时间在兴邦烤箱公司的经营场所工作,对此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综上,原审认定吴远兴在兴邦烤箱公司工作,与兴邦烤箱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2.赖春华与广东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坚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粤06民终1486、1487号
裁判日期:2020.07.22
裁判理由:本案二审期间争议的焦点是赖春华是否存在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如何确定。赖春华于2017年10月16日以个人发展为由向美的厨卫公司出具《辞职申请书》,于同日与美的厨卫公司签署《离职协议书》并收到美的厨卫公司发出的《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赖春华于2017年10月19日即入职云米电器公司。赖春华在入职云米电器公司时应当知道其即将进入竞业限制期、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云米电器公司系与美的厨卫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而赖春华至2017年11月1日开始履行竞业限制时,仍在云米公司工作,赖春华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其与美的厨卫公司的竞业限制约定。赖春华上诉主张其在云米电器公司工作至2017年12月4日,于2017年12月5日离职,故其违约行为的持续期间仅为1个月余。从已查明的事实反映,赖春华于2017年12月25日入职中山坚峰公司,但在赖春华主张的在中山坚峰公司工作期间的2018年3月,其在青岛举办的中国家电及消费电子博览会上,穿着云米电器公司的工服为云米电器公司的客户提供产品技术服务,并与云米电器公司员工同住,且相关住宿费用由云米电器公司支付。赖春华主张系因中山坚峰公司与云米电器公司的业务往来而受中山坚峰公司指派为云米电器公司提供前述服务,但诉讼中赖春华未合理解释并提供证据证明中山坚峰公司与云米电器公司之间存在何种业务联系需以云米电器公司员工的身份为云米电器公司的客户提供云米电器公司产品的技术服务,同时也未合理说明其在青岛博览会期间住宿费用由云米电器公司缴交的理由。结合2018年3月、4月期间赖春华多次进出云米电器公司办公场所开展工作并拥有独立办公桌及电脑的事实,考虑到现实中确实存在处于竞业限制期的劳动者为规避竞业限制的约定而采取在密切联系的关联企业中建立形式上的劳动关系而实际仍在与原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可以确认赖春华在其主张的入职中山坚峰公司后仍在为云米电器公司提供劳动和服务,其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并非仅在云米电器公司工作期间,其在中山坚峰公司工作期间仍持续处于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状态。本案中美的厨卫公司已经举证证明赖春华在竞业限制期内入职云米电器公司,赖春华关于2017年12月5日从云米电器公司离职、停止违反竞业限制行为的主张亦被美的厨卫公司提交的证据推翻,诉讼中赖春华未能再提交确实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已实际停止了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故原审认定赖春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时间持续至竞业限制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时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如前所述,赖春华在竞业限制期间存在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行为,故其应向美的厨卫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互诉被告)、张燕等竞业限制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粤03民终8384号
裁判日期:2021.12.24
裁判理由:首先,杉川公司与胡丽麒订立的“竞业限制协议”中明确约定,胡丽麒在竞业限制期内需按时告知其就业及任职情况,杉川公司为胡丽麒履行相关约定需支付相应竞业限制补偿金作为对价,从而享有获取胡丽麒真实从业信息的权利,故及时、如实向杉川公司报告从业信息是胡丽麒应尽的义务。本案中,胡丽麒从杉川公司处离职后先后有三家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且按胡丽麒的自述、其曾入职深圳天×咨询有限公司,但其却从未按照约定履行报告义务,致使杉川公司无法掌握其实际就业情况及竞业限制履行情况,胡丽麒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其次,胡丽麒对其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情况应承担必要的举证义务。第一、胡丽麒主张其自杉川公司离职后,实际是入职深圳天×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了一个月,虽然胡丽麒的参保证明显示2020年5月社保由深圳天×咨询有限公司缴纳,深圳天×咨询有限公司也出具了《离职证明》但深圳天×咨询有限公司与乐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并在同一地方办公,两公司为关联公司,在胡丽麒以及乐动公司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如何区分两公司的工作人员时,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胡丽麒的实际入职情况,并且胡丽麒、乐动公司也未能提交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凭证等证据予以佐证;第二、胡丽麒主张2020年5月以后的社保为朋友公司代缴,但未有其向朋友公司支付代缴社保费用的凭证;第三、杉川公司提交的公证书视频画面流畅自然,不存在摆拍、剪辑、智能换脸的痕迹,胡丽麒、乐动公司虽称可能存在修改,但未提交确切的证据予以证实,亦未申请司法鉴定,故该院对杉川公司提交的视频的真实性及与胡丽麒、乐动公司的关联性,该院予以采纳。视频显示,胡丽麒在工作时间内在乐动公司办公场所多次出入、长时间停留。胡丽麒虽主张上述视频的取得不具有合法性,但其未能就正常上班时间内频繁出现在与杉川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乐动公司办公地址等情况进行合理解释,胡丽麒应承担不利后果。因此,该院采信杉川公司的相关主张,认定胡丽麒确实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入职了乐动公司。
综上所述,胡丽麒作为负有竞业限制及保密义务的技术人员,在与杉川公司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应严格遵守双方约定。杉川公司已按约定及时足额发放了胡丽麒竞业限制补偿金,但胡丽麒违反约定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既未向杉川公司履行从业信息报告义务,亦在实际上入职了与杉川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乐动公司,并有刻意隐瞒的嫌疑,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4.广州金升阳科技有限公司、李双健竞业限制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粤01民终2947、2948号
裁判日期:2020.03.27
裁判理由:金升阳公司主张李双健被派遣到与其存在竞争关系的视源公司工作,为此提交了邮单及妥投证明、通话录音,而李双健并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且联帮公司仅为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与李双健的既往职业、工资待遇、岗位职责均不匹配,因此不能认定联帮公司为李双健的实际用人单位,李双健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金升阳公司的主张予以采信。
5.唐邦友、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20)粤03民终16347号
裁判日期:2020.12.21
裁判理由:关于焦点二,唐邦友主张,腾讯公司的证据无法证明唐邦友入职今日头条公司,其提供的视频系非法取得,真实性存疑,另外唐邦友也没有拒绝反馈工作情况,不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当认定唐邦友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本院认为,虽然腾讯公司仅提交了视频资料,但唐邦友确认视频中的人员系其本人,该视频资料亦未侵害唐邦友的隐私,并且对于视频中所显示唐邦友持门禁卡多次进出今日头条办公场所的事实,唐邦友未给予令人信服的合理解释,结合唐邦友在所谓委托北京中和天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交纳社保的问题上做了虚假陈述,在综合整个案件情况下,一审采信视频的真实性,认定唐邦友存在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行为,有事实依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
(二)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员工在竞业限制期间入职同业公司的案例
1. 石家庄巿油漆厂与侯素君、河北朴智伟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 : (2012)民申字第1403号
裁判日期: 2012.12.25
裁判理由:(二)侯素君是否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披露了涉案商业秘密
关于侯素君是否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在职期间在朴智公司工作并披露油漆厂主张的涉案商业秘密行为的问题,油漆厂认可其提交的委托调查录像存在画面分段不连贯、录像显示时间为2098年12月21日等瑕疵,侯素君、朴智公司亦对该录像的录像时间、录像地点等提出异议。虽然油漆厂在申请再审时提交的公证书对其在一审中提交的委托调查录像进行了证据补强,朴智公司亦承认2009年12月间曾在录像中拍摄的办公楼内办公,侯素君亦承认录像中是其本人,但因该录像画面不连贯,画面、声音都很模糊,从录像中看不出是在朴智公司内录制,亦看不到有朴智公司的人员参加;录像的声音不够清楚,听不到该调查中心在《调查情况总结》中所描述的“我们的技术比较成熟,我们都是金鱼的技术”的话语;录像中所出现的名片看不清楚。因此二审判决认为,作为油漆厂单方提交的委托调查所形成的录像,结合其提交的委托调查合同、名片、电话费等证据,不足以证明侯素君在未与油漆厂解除劳动关系期间在朴智公司工作,也不能证明侯素君将油漆厂主张的涉案商业秘密信息披露给了朴智公司,并无不当。二审法院认为油漆厂关于侯素君在该厂工作期间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主张依据不足,亦无不妥。
2.芜湖易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李力竞业限制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粤民申2927号
裁判日期:2018.10.10
裁判理由: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竞业限制纠纷。对于易玩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分析如下:1.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依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六部分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纠纷系劳动争议的一种,竞业限制纠纷系劳动合同纠纷的一种。本案中,易玩公司主张李力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故二审法院认定本案案由为竞业限制纠纷并无不当。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易玩公司主张李力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李力对此予以否认。故一、二审法院认定易玩公司应对上述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并无不当。3.易玩公司提供的照片、快递单、网页搜索记录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力在竞业限制期间入职趣丸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且二审法院调取的李力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记录、李力提供的《社保缴费历史明细表》等证据也证明李力在竞业限制期间没有入职与易玩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4.易玩公司主张李力未按竞业限制协议定期提供就职文件,并据此要求李力承担违约责任。但目前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李力在竞业限制期间没有入职与易玩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故对易玩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易玩公司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