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商务咨询服务公司-跳槽后他还做软件,违反竞业协议吗

2023-05-13 09:57:37上一篇 |下一篇

青岛商务咨询服务公司- 跳槽后他还做软件,违反竞业协议吗 单位能否要求普通员工签署竞业协议?竞业限制赔偿金的金额有无界定?公司未支付赔偿金是否意味可重新择业?……
昨天,青岛虹口法院和虹口仲裁院联合发布虹口区竞业限制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通报了2017年至2019年虹口区涉竞业限制劳动纠纷案件审裁情况,还发布了相关典型案例。
白皮书显示,2017年-2019年,青岛虹口法院共审结1,928件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其中,竞业限制纠纷案件27件。不过,竞业限制纠纷案件虽总数不多,但呈明显上升趋势,表明用人单位对于企业核心创新技术保护意识的提高与重视。
竞业限制纠纷案件争议请求集中在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以及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案件争议标的相对较大,起诉标的平均为18.69万元,结案标的平均为10.32万元,均高于一般劳动争议案件。
●典型案例
钱某与某网络科技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钱某入职某网络科技公司担任技术总监,在此期间签订了竞业限制约定,限制时间为半年。对于竞业限制补偿金金额,双方未明确约定。2018年8月,钱某从单位离职。钱某离职后,起诉要求网络科技公司按照其工资50%的标准支付6个月竞业限制补偿金。网络科技公司则认为,钱某离职后进入互联网金融公司工作,该公司与其均具有软件开发的经营范围,故钱某未能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网络科技公司无需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即便网络科技公司需承担经济补偿金,也应当按照月工资30%的标准进行支付。
青岛虹口法院经审理认为,网络科技公司以钱某后入职的互联网金融公司与其均具有软件开发的经营范围,便推定钱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依据不足。钱某与网络科技公司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未约定经济补偿金标准,钱某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网络科技公司应按照钱某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典型意义:
在竞业限制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如果经济补偿金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双方可以就经济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确定。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疑问
普通员工被要求签订竞业协议合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经明确将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限定为“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但实践中,对竞业限制的主体范围尤其是对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的认定存在争议。法院在审理竞业限制争议案件时,要求举证被限制人员是否掌握商业机密,例如公司主张负责市场营销的员工拥有客户信息,而客户信息属于公司的机密,因此要求对其进行竞业限制,那公司首先就要举证,它对所谓的机密信息进行了加密处理等工作。同时,法院也会根据保密信息的保密等级,对竞业限制时间进行一定的酌定。
员工能否拒绝签订竞业协议?
竞业限制协议系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如果员工认为自己的岗位并不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或者对竞业限制协议中的补偿金与违约金存不认可,应该在签订之初就提出异议,不签署不合理、不公平的竞业限制协议。
员工离职后公司未按约定竞业限制赔偿金,员工可否自行择业?
并不是这样的,竞业限制协议一旦签订,并且认定劳动者负有保密义务,就认为其协议有效。但如果公司迟迟没有按照约定支付赔偿金,达到三个月以上,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竞业限制赔偿金的金额如何界定?
劳动者和企业双方可以就经济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确定,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