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商务咨询服务公司-法院未准许调查取证申请,是否构成违反法定程序?

2023-05-31 16:49:49上一篇 |下一篇

青岛商务咨询服务公司- 法院未准许调查取证申请,是否构成违反法定程序? 商务调查网:青岛刑事律师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时,无法证明所调证据与所诉事实的关联性、因自身原因无法自行调取的客观性等事实时,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其申请。当事人以人民法院未准许其调查取证申请的主张构成程序违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一、2012年9月24日,案外人赵云飞、李玉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涉案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专利权人为赵云飞和李玉存。之后,专利权人变更为赵云飞。
二、2018年12月2日,赵云飞与万琪公司签订《专利许可使用协议》,约定赵云飞许可万琪公司使用涉案专利,许可方式为普通实施许可,使用期限为2018年12月1日至2038年12月1日。之后,专利权人由赵云飞变更为万琪公司。
三、2020年8月3日,万琪公司以温家塔煤矿侵犯其涉案专利为由提起诉讼,主张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同时,万琪公司提交其自行拍摄的两张照片,并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拟证明温家塔煤矿实施了侵权行为。
四、温家塔煤矿认为,万琪公司当庭提供的24张照片上没有显示拍摄地点、拍摄时间,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且万琪公司申请调查取证不属于法院调查取证的范畴,不应准许。
五、包头中院一审认为,万琪公司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但其未提交关联性方面的可靠的初步证据,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以及专利权人主张权利的情况,万琪公司的申请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万琪公司以一审法院未准许其申请调证构成程序违法为由,提起上诉。
六、最高法院二审认为,万琪公司提交的24张照片难以证明其所指控的被诉侵权事实客观存在,且不存在其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情形,一审法院未准许其调查取证,不构成程序违法。
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专利侵权诉讼中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调查取证申请的审查,最高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的裁判要点如下:
第一,关于申请调查证据的关联性问题。经查,万琪公司提交的24张照片无法证实被诉侵权的事实,与本案无关联性:一是整组照片的拍摄时间无法确认;二是设备照片的拍摄地点无法确认;三是设备照片不清晰,设备的大部分技术特征无法辨认;四是照片中的设备无任何指向温家塔煤矿的标识信息。
第二,关于申请调查证据的客观性问题。万琪公司仅以被诉侵权产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为由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该情形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第三,关于申请调查证据的复议权问题。修正后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已删除原规定中第十九条的上述内容,对“不予准许”的告知形式以及申请人的复议权均未作出规定,而万琪公司申请调证的时间发生在2020年5月1日之后,故原审法院在原审判决中阐述不予准许的理由,无需另行制作通知书并送达万琪公司。
实务经验总结
实务中,关于如何申请调取证据的问题,学问非常之大。鉴于此,现结合本案,将实务经验总结如下:
第一,应当在举证期间内递交调证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及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间届满前提出。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不知道如何申请调查取证,或者在开庭当天或者在二审阶段,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人民法院或许会做审查,或许直接不予准许,从而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制作调证申请必要性的情况说明。虽然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或其代理人需要撰写调证申请的必要性,但是代理人在向人民法院申请调证时,非常有必要将调证的必要性进行充分论述,尤其将所调取证据的内容、与本案的关联性、证据所在的单位、无法调取的客观原因等情况进行充分阐述,以增大调证准许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