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线索锁定咨询-在职期间是否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及违反竞业限制后的损失赔偿,这份判决说透了

2023-04-06 09:09:23上一篇 |下一篇

青岛线索锁定咨询- 在职期间是否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及违反竞业限制后的损失赔偿,这份判决说透了 裁判要旨:1.关于在职期间是否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现有法律并未对在职期间劳动者竞业限制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及二十四条,并结合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职业道德及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认定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具有法律效力。第一,从劳动合同约定分析,《员工聘用合同》载明:“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并无需给予任何补偿……(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在工作时间或利用公司资源谋取私利或从事与公司竞争性业务,对甲方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在职期间,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者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理应遵守,全心全意履行工作职责,为用人单位实现增益,这是契约自治精神体现。第二,从劳动者忠实义务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因而,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关系的两个相对方均应相互尊重、互守诚信。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尽保护义务,劳动者应对用人单位尽忠实义务。劳动者的忠实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和劳动者职业道德的自然延伸。一方面,劳动者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和基础,属于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来源于诚实信用原则,无需另行约定。另一方面,在职期间竞业限制义务是劳动法社会属性的应有之义。劳动者在职期间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第三,从现有法律规定分析,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及二十四条仅规定了离职后劳动者竞业限制义务,但并未禁止在职期间约定劳动者竞业限制义务。且从常识和劳动法原则可以推断,劳动者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相较于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主观恶性更为严重,对用人单位造成的不良影响也更为突出,是法律所不能允许之行为。另,当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及二十四条严格限制竞业限制条款的适用对象、范围、期限及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规定,其立法宗旨在于保护离职后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或就业选择权。而在职期间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负有保护义务,劳动者生存权得以保障和维续,故不应当对在职期间竞业限制约定要求过于严苛,应当充分尊重用人单位自主经营权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对于在职期间的劳动者而言,不论是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恪尽职守。且在用人单位已经充分保障劳动者就业机会、薪资待遇、工作场所等权利情况下,若对在职期间竞业限制未约定经济补偿金作否定评价,则与法律所追求的公平、诚信的价值理念相悖。
在职期间是否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及违反竞业限制后的损失赔偿,这份判决说透了
2关于劳动者是否应当赔偿损失?劳动者在职期间因为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不仅包括有形损失也包括无形损失。具体到本案,一方面,张扬在威拓公司任职期间担任普询公司法定代表人从事与威拓公司具有竞争性业务之行为势必与威拓公司经营业务发生冲突,造成威拓公司同类商业机会的丧失及潜在客户的减少,从而导致威拓公司同类经营业务逐渐减损。另一方面,张扬在职期间违反忠实义务,使得威拓公司支付的劳动报酬未获得与之相称的应有对价,这亦会造成威拓公司的相应经济损失,故威拓公司上诉主张张扬赔偿其经济损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此判决有误,且结果显失公平,本院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