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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潘某在入职腾讯公司时,与腾讯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在离职时,双方进一步明确被告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不得与包括但不限于阿里巴巴、百度、奇虎360、字节跳动(今日头条)等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或为其提供任何形式的服务。竞业限制期限以原告最后发出的竞业限制通知书为准。
【取证思路】
腾讯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关键证据如下:
(一)经公证的跟拍视频、照片
证据内容:劳动者在上班时间频繁出入竞对公司办公大楼
(二)经公证的致电酒店前台录音
证据内容:劳动者入住酒店时以竞对公司的名义开具发票
【证据认定】
尽管劳动者以腾讯公司提交的跟拍视频、致电北京丽枫酒店录音资料为非法获取为由不予确认,但其未能就上班时间频繁出现在竞争公司办公地址、以竞争公司名义开具发票等情况进行合理解释,劳动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