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是平等的,不仅原告享有受审判保护的权利,被告人也同样享有这种权利,被告人可以使用这种权利来反对原告人的请求,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被告人在应诉过程中要充分运用这些权利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4月1日颁布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为私人侦探的刑事调查取证活动提供了理论依据。国家的任何一项立法都是各种冲突价值之间综合权衡之后的取舍,对公民的隐私权的保护也不例外。立法者必须在公民的隐私权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二者之间进行取舍。根据《若干规定》第68条的规定,只要不违背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录像也可作为证据。因此,可以说,在民事诉讼中,立法上已经明确规定对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应该适当让位于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保护。而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不力,往往有可能被错判、错押甚至错误地剥夺生命,故与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相比,立法者更应该关注和保障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而《若干规定》中在公民的隐私权与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问题上,明显是倾向于后者,因此,从诉讼制度的基本法理上来看,《若干规定》已经为私人侦探参与刑事取证活动提供了立法上的理论支撑。
依据民法上的侵权责任理论来看,通常情况下,私人侦探参与刑事诉讼中的调查取证活动并不具备侵犯隐私权的构成要件。民法上的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性的侵犯隐私权行为典型表现是获取隐私后进行大肆宣扬,对当事人的名誉造成了损害。从目前私人侦探的执业实践来看,通常并没有造成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现象,其原因是因为私人侦探参与调查取证只是为了了解案件事实,以便在诉讼中为自己的委托人服务,所知悉的公民的隐私内容只会在小范围内公开,因此,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上来看,这些私人侦探绝大多数在主观上并没有泄露公民隐私的故意,即私人侦探通常不具备侵犯公民隐私权的主观要件。实践中也很少出现过私人侦探了解公民的隐私之后进行大肆宣扬的实例,即使实践中确实存在个别私人侦探违反职业道德,将所了解的当事人隐私内容予以散播,也不能据此就因噎废食。同时,在我们看来,随着私人侦探的执业行为逐渐纳入法治化轨道以及行业自律准则的健全,私人侦探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现象最终会得到有效的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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